清华法学教授,拒绝小区人脸识别门禁!
(原标题:一清华教授,拒小区人脸识别门禁!她给出理由)
一场疫情,从多个维度改变了社会生活。流行起来的,除了口罩、消毒药水,还有小区的人脸识别门禁。在很多地方,原有的指纹、门禁卡设备被取消,人脸识别成为居民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今年上半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遇到类似的状况,但她决定对人脸识别说“不”。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劳东燕发挥了自己的长项:她写了法律函,分别寄到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后来,街道方面邀请她谈话,在会谈中历数人脸识别的各种好处;她则列举了种种风险,认为在小区安装人脸识别装置并无必要,而且不经同意收集人脸数据,也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双方谁也没说服谁,最终街道方面同意安装设备后,让居民在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不过,小区的门禁改造工作,不知何故被搁置下来。
在劳东燕看来,很多推动人脸识别落地的机构,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随之而来的风险有多大。“如果人脸数据被泄露、被滥用,不仅不会改善社会治安,反而可能使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激增。”她说。
面对人脸识别门禁
她“稍微挣扎了一下”
9月23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和蓟门智库主办的“蓟门决策”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的主题是《小区门禁能否人脸识别?——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
作为主讲嘉宾,劳东燕分享了前面的“维权经历”。她回忆,与街道相关负责人谈话时,对方的主要论据是人脸识别可以排查违法犯罪人员,让小区更安全。
劳东燕对此难以认同。在她看来,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风险,远远大于它带来的各种便利。更何况,打击犯罪只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无法构成强制居民刷脸的理由。
后来,小区的门禁改造工作没有继续进行。劳东燕不知道是她的反对起了作用,还是另有其他原因。“我也只是稍微挣扎了一下,”她话音未落,会议室里的人都笑起来。
劳东燕也笑。她解释道:“在这项技术得到公权力部门大力支持的情况下,个人想要为自己的权利做斗争,是要付出很大代价的。这种代价并非我们普通人所能承受,因为它会严重干扰原有的生活。”
论坛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轩在一旁补充道,“据我所知,很多小区都在挣扎”。
李轩所言非虚。今年4月,《光明日报》曾刊发评论文章,点评江苏省常州市部分社区强制居民“刷脸进小区”的争议事件。文章称,争议的导火线,或许正是对门禁系统的强制推行触碰了信息被采集者的敏感神经,而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加剧了被采集者的安全焦虑。
劳东燕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刑法学。这两年,有关人脸识别的争议性社会事件频频出现,让她关注到这一新技术应用中的风险与法律规制问题。去年,她撰写的一些分析人脸识别的法律文章,因为击中了很多人的心声在网上盛传。
“人脸数据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
近一年过去,隐忧仍在,而且变得更凸显了。在23日的论坛上,劳东燕详细谈了谈人脸识别推广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成为“透明人”、被操控的危险以及数据的泄露与滥用等等。
这些担心并非杞人忧天,现实中早有相应的案例。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从2018年7月开始,有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相应的“换脸”视频,突破了支付宝的人脸识别认证。2019年,又有“00后”男孩绕过了厦门银行App的人脸识别系统,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户并倒卖牟利。
在劳东燕看来,以上事件不过是冰山一角。随着海量的人脸数据被收集,人脸数据或许会和电话号码、身份证号一样,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新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无法更改的特性,将使得受害者更难获得有效救济。“人脸数据具有不可更换性,因为我们无法换脸。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即便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她说。
让劳东燕忧虑的是,从民众到部分企业、管理者,似乎都还没有充分的风险意识。比如她的小区要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时,业主们在群里讨论。让大家反应最大的,不是刷脸,而是上传房产证信息的要求。“其实,人脸数据的收集所带来的风险,要比上传房产证大得多,二者根本不可比拟。”
如果说人脸识别的一端是一些民众对于便利的向往,那么另一端则是企业的变现冲动与政府的新型治理需求。
劳东燕认为,用人脸识别提升社会治安水平的初衷是好的,但人脸识别所涉及的,并不是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的平衡问题——每个人就是“公共”的组成部分,人脸识别的推广运用,本身就会给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其间的问题在于,我们可能既不再享有任何隐私,也因此丧失绝大部分的安全。”
“互联网的基本逻辑是,安全问题的解决并不取决于安保水平与能力最高的部门或企业,而是取决于其中水平最低与能力最差的。允许各式各样的组织与单位随意收集民众的人脸数据,就等于埋下一个个地雷,数据被泄露与滥用的可能性会急剧地提升,这势必严重危及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劳东燕说。
与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对的是,现有的法律保护框架,难以对人脸识别实现有效的规制。劳东燕认为,在各方的角力之下,企业和政府成了强势的两方,作为个人之集合的民众,则变成最为弱势的一方。
她解释道,目前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同意机制为基础,如果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表示同意,接下来的数据收集、使用、处理就交给了企业和政府,数据主体难以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控制。
“基本上征得同意之后,你的个人数据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之后所有的风险都需要由你自己来承担。”她说,考虑到现实中,很多人都是在不知风险的情况下表示同意,或者由于必须使用相应App而不得不给予同意,以同意机制为基础的法律保护框架更是显得无力。
法律的滞后性总是存在。但在人脸识别领域,这一问题似乎更加突出。劳东燕用火箭来比喻人脸识别的发展态势,用马车来形容现阶段法律及监管政策对人脸识别的规制能力。“你用马车去追火箭,自然是追不上。”
学者建议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和市场化手段
论坛与谈嘉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指出,人脸识别能达到识别目的,关键原因之一是有一个事先建立的人脸信息数据库,如果没有这个数据库,光凭技术也无法完成比对。“但是问题在于这个数据库不受我的控制。”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近年来,随着四部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国内的App大都建立了要求用户授权同意的机制。只是时至今日,强制同意、默认同意等情况仍然存在,人脸识别领域就更是如此。
王锴表示,“同意”的基础是对风险有足够的了解,但是大部分民众对人脸识别的认知并不够。他认为,人脸数据库需要由一个统一的主体来建立,并且接受公众监督。“像企业这样各自去收集和建立,泄露风险很大。有必要引入公共机构或社会团体去监督。”
劳东燕则认为,法律保护的整体框架急需做出调整,不应以同意机制为基础。采用以同意机制为主的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就等于是将数据的相应风险主要放在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身上。
在她看来,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相应的风险是由实施收集、使用行为的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所制造,而因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收益也主要由后者所享有。
“数据主体得到的便利跟企业和政府部门所获得的收益相比,根本微不足道,没有理由将相应的风险主要分配给数据主体来承担。”她同时认为,法律不仅需要规制数据控制者的非法收集行为,也必须规制对数据的滥用行为,可能后者才是法律真正应当规制的重心。
就此,论坛与谈嘉宾、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指出,目前数据滥用的问题之所以还没有得到充分规制,是因为政府很难直接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业务。“政府部门缺乏技术、人力,当它试图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准的时候,自身的执法力量可能达不到。同时,干涉企业内部经营,在法律上也缺乏相应依据。”
许可说,除了依靠法律监管,也可以考虑使用社会的力量,通过树立行业标准、增强市场竞争,来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既有的思路过于强调了对企业的问责,但实际上它并不能真正发挥预期作用。能否通过一些市场化、技术性的手段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准?我觉得这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他说。
“我个人认为风险没评估清楚之前,应该立法先行,”论坛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说,“产业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人幸福、安宁、自在地生活。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不是作为经济动物而存在的,不能为了经济不惜一切代价。”
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于
激辩人脸识别应用,珍视法学教授说“不”的价值
南都评论员 萧锐
日前,在最新一期的“蓟门决策论坛”上,包括来自中国政法、清华、北航、对外经贸等多所高校的法律学者共同就“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问题展开研讨。据南都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会上分享其对小区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稍微挣扎了一下”的维权经历,她表示,“人脸数据具有不可更换性,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
已经流行了很久的人脸识别,这次遇到了来自法学界的正面“硬刚”,对在新技术推广热潮中的社会无疑是一针镇静剂。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具体到社会层面,已经都是最具体的日常生活:据劳东燕教授讲述,其针对所在小区的门禁改造工程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发出法律函,力陈小区门禁安装人脸识别的非必要性与法律风险,在小区提供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三种可选门禁方式给居民选择后,改造工程最终“不知何故被搁置”……
主攻刑法学研究的法学教授,对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技术的滥用状况感兴趣,而且不光有理论思考与阐释,还亲身下场实践并推动具体、个案化的“微调”,可以说这是研究者参与社区自治的一种示范,特别是在提交专业意见后各方探讨的过程中,拥有专业背景的公民让最基层的具体公共决策得以听取不同意见。
可以看到,在人脸识别技术让人们越来越感受到便利的同时,对其滥用的警惕已经在包括国家立法、社会舆论以及具体受众层面具备了相当的共识。包括《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明确要求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应当”的立法措施意味着立法对此的强制态度,包括人脸识别在内诸多人体生物信息采集和运用,在越来越生活化的场景中都不能突破知情同意和可选择这两个最基本底线。
就在日前,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联合发布《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报告指出人脸识别技术普及率高,但仍存在强制使用等问题,有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受访者表示曾在门禁考勤过程中遭遇(无其他替代方式的)强制人脸识别,而对有其他替代方式可选情况下的人脸识别,人们的认同度和选择倾向并不高。在现代社会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中,社会各界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共识应当说弥足珍贵。
具体到像劳东燕教授所讲述的小区门禁应用人脸识别等大量实践问题,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作为必经程序,以及为用户提供充分且并不额外增加负担的选择机会,如果没有较真的公民参与则都极容易被略过,客观上会导致违法成本降低,承担法律后果缺乏及时性(只有在大量个人信息出现泄露侵害时才可能被“打包追究”)。一定程度上,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追问乃至诉讼维权,对于诸多推动新技术应用的规范与完善,都可以发挥超出个案范畴的积极作用。
更进一步,通过对话促成既定方案修正,法学教授此番“稍微挣扎了一下”的努力,其核心价值可能还并不在于意见提出的专业性、正确(以及被听取)与否,而是在于说“不”的权利本身就应当得到尊重,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表达渠道和机会,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
南方都市报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