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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华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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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为: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

  第二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是由致力于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事业的中国两岸三地和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和华人知名人士发起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无任何政治背景、政治倾向和政治主张,依照基金会总部所在国加拿大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认证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总部设在加拿大多伦多。基金会将分别在多伦多、北京、台北、香港、澳门设专门办事机构。基金会为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协会指导下的非赢利民间机构。


  第三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的宗旨是:在各国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弘扬华文文化,致力于华文在全世界的传播事业。为世界华文媒体和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华文使用者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扩大世界华文媒体同行业间的业务交流,为世界各国华文使用者的文化交流和经济活动服务。

  第四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不受任何组织机构的干扰,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在世界各国华文媒体之间、华文媒体与政府之间、华文媒体与经济组织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各国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作愿望和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家讲座、媒体互访、作品评奖等活动。

  第六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每年邀请中国两岸三地和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华文权威人士、专家组成委员会,评选
世界华文媒体奖世界华文媒体奖奖项包括:世界华文媒体杰出人物奖,优秀世界华文媒体(报纸,杂志,广播台,电视台,电影厂,广告公司,网站),世界华文媒体优秀作品(各种体裁广播节目,电视片,电影片,著作,广告,歌曲,歌词和音乐等),世界华文媒体优秀新闻(各种体裁新闻作品)世界华文媒体优秀论文奖世界华文媒体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为世界华文媒体的最高权威奖项。

第七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开展咨询、培训服务等活动,帮助会员推荐和培养各种专门人才。

  第八条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基金会发展同各国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支持世界华文大众传播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居住在世界各国热爱华文事业的自然人及各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华文媒体和其它经济文化组织、银行家、企业家等,不受国籍限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和团体,须经基金会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由会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除名。

  第十二条 若会员拒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取消其会员资格;若会员违反居住国法律,无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其作品和推荐作品可参加
世界华文大众

传播媒体奖''的评选;
(二)优先享受基金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
(四)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完成基金会布置的工作和按时提交有关资料;
(四)随时向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并协助基金会组织相关赞助基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  
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确定会徽、会旗等基金会标志物;

  (二)   讨论并确定基金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订基金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议以基金会名义向各国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报

(四)领导基金会的办事机构;

(五)筹备并主持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查批准吸收会员;

(七)协调解决本基金会团体会员要求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本基金会的立场和意见。

 (八) 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基金会全面工作;
  (二)审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方案;
  (三)召集基金会理事会;
  (四)监督落实基金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将分别在多伦多、北京、台北、香港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组织或服务机构,并报常务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终止程序:本基金会终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发起人民主协商,共同制订;
  (二)各国政府和经济机构的资助;
  (三)基金会举办有关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益;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五)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

  (一)基金会各项活动费用(主要包括:
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奖组委会办公经费、评委会劳务费、奖金等
  (二)基金会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
  (三)有关刊物、资料的编印费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未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有主要发起人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理事会,章程修改需报登记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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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01-16 23: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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